租屋前一定要知道的 7 個注意事項 — 我從自身的租賃糾紛經驗中學到的教訓

在經歷一連串一波三折且勞神傷財的租賃糾紛之後,我了解到租屋要注意的不僅僅是表面上的室內與室外環境等面向,還包含了其他很多要注意的事情。以下將和大家分享我在這次的租屋糾紛中學到的東西。
租屋套房 suit 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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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租到一間單人套房,價格便宜卻又裝潢漂亮、房體堅固安全,家具齊全且品質良好又有質感。此外,房間通風與採光良好,冬暖夏涼,拉開窗簾便是窗明几淨、打開窗戶便是清風拂面,甚至還有一張舒適的雙人床能讓我在睡覺時在上面肆意伸展肢體。

我想上面的敘述應該是所有學生夢寐以求的租屋情境,而我在前一陣子也真的租到了這種套房,但是在經歷一連串一波三折且勞神傷財的租賃糾紛之後,我了解到租屋要注意的不僅僅是表面上的室內與室外環境等面向,還包含了其他很多要注意的事情。以下將和大家分享我在這次的租屋糾紛中學到的東西。而由於我認為租租通的這篇文章《租屋要注意的100件事,超詳細「租屋檢查表」免費下載!》已經寫得非常詳細且專業,因此我是以他們的這篇文章為基礎再加上我的想法與我學到的東西下去撰寫,希望能幫助大家免於遭遇令人身心俱疲的租賃糾紛。

前言、簡單說明我遇到的租賃糾紛

1.【有疑慮的定金要求】:在我們進行看房時,房東要求我們先支付定金才能查看合同內容。

2.【廣告不實,顯失公平】:房東在此過程中並沒有清楚地告知我們存在的額外費用,這與她在租屋平台上所宣稱的有些不一致,可能涉嫌虛假廣告。我們只有在查看完合同後才發現了這些資訊,這並不公平。【相關違法條例】: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24條。

3.【未遵守契約審閱期】:我們在查看完合同後,發現房東未遵守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的規定,既未按照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條明定「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也未提供我們至少三天的契約審閱期,甚至在我們明確提出要將合同帶回家看過再決定的要求時明確拒絕我們(無論是簽約前後都不讓我們將簽約合同帶回家))。此外,在我們簽署合同時,房東不斷催促我們,並未給予我們足夠的時間仔細考慮合同內容,可能涉嫌對消費者施壓。【相關違法條例】: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條明定「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4.【未盡到告知義務,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該房屋已被台南市政府工務局判定為違章建築,雖然根據法律仍可出租,但房東未盡到告知義務,並未在租賃過程中主動告知我們這一情況。【相關違法條例】: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10條、第12條;公平交易法第25條、第42條。

一、租屋前一定要先熟悉的 3 個租屋相關法律規章

由於以下三個法規都很長,因此我只截取一些我認為對我們承租人(租屋房客)比較重要的部分,若想看完整法規的朋友可以直接點擊標題的超連結前往詳閱喔!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又稱《租賃專法》,租賃期間未達三十日則不適用本條例)

第 3 條

  • 第十三點:押金係指 承租人為擔保租賃住宅之損害賠償行為及處理遺留物責任,預為支付之金錢

第 5 條

  • 1. 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 2. 包租業與出租人間之住宅包租契約,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3. 前項應約定事項,其內容得包括:
    •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 三、契約之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 四、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重要事項。
  • 4. 第二項不得約定事項,其內容得包括:
    • 一、限制或免除租賃當事人之一方義務或責任。
    • 二、限制或剝奪租賃當事人之一方行使權利,及加重其義務或責任。
    • 三、其他顯失公平事項。
  • 5. 第二項之住宅包租契約條款,違反該項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者,無效;該應約定事項 未記載於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其為口頭約定者,亦同。
  • 6. 住宅包租契約條款,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 ,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第 7 條

  • 1. 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 2. 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第 8 條

  • 1.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 2. 出租人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前,向承租人說明由出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 3. 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適當期限內修繕,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 4. 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第 9 條

  • 1. 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
  • 2. 轉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前項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
  • 3. 轉租人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第 10 條

  • 1.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 2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第 11 條

  • 1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 償:
    • 一、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 二、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
    • 三、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 四、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 2 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 3 承租人依第一項各款或其繼承人依前項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第 12 條

  • 1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 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 2 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 人給付。

第 13 條

  • 1 出租人提供之租賃住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
  • 2 受託刊登租賃住宅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之租賃住宅面積、屋齡、樓層別及法定用途與事實不符者,就承租人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出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第 16 條

  • 住宅租賃爭議,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並免繳調處費用。

第 17 條

  • 1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 上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
    • 一、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
    • 二、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部分,其租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住宅所有權人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依下列方式認列:
      • (一)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至二萬元部分,依該部分租金收入百分之五十三計算。
      • (二)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二萬元部分,依該部分租金收入按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減除標準計算。
  • 2 前項減徵租金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 34 條

  • 1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 相關資訊,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2 包租業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 條

  1.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2.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11-1 條

  1.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 部條款內容。
  2.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3.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4.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 12 條

  1.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2.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 13 條

  1.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2.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 限。
  3.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二、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三、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四、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五、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六、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七、不得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八、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九、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十、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二、看房前

看房前的Checklist

【 事前準備 】

  • 截圖記下租屋網站上的所有資訊,並確認其中沒有不合理地方。
  • 將該租屋處的地址貼到 google 上查詢,看看該租屋處在網路上是否有不好的評價,如果有不好的評價建議就不要租啦🥺,不然到時候遇到問題或是租賃糾紛會非常勞神傷財的
  • 確認房租金額以及是否有額外收費(eg. 清潔費、管理費、網路費、修繕費、公共空間費用、車位費……)
  • 確認網路上的所有資訊都沒有疑慮之後再聯繫房東預約看房。
  • 找幾位有多次租屋經驗的朋友來和我們一起看房,這樣可以避免自己不心心疏忽掉某些小細節而事後懊悔莫及。
  • 可以找朋友在和房東約定看房的前一天晚上先來看一看,觀察看看租屋處附近晚上時是否會太過幽暗、行人多不多,晚上會不會太吵等等,建議可以挑選街道乾淨明亮、行人多但車流量不多的租屋環境,這樣既安全又不會太吵。
  • 出門前也記得帶上身份證件和現金(定金),如果真的遇上喜歡的房間,就能馬上付定金請房東為我們保留該房間的簽約權(定金金額通常是NT$5,000,也可以看看房東有沒有寫在租屋網站上,如果沒寫得話也可以事先詢問房東喔!)。也可以自行攜帶捲尺,這樣若是入住時有攜帶家具的需求,就可以很順利地攜帶家具入住了。另外,iphone手機有內建指南針功能(其他作業系統也能下載類似的APP或直接用Google地圖對照),很在意房屋坐向的話,就能在進入房間時確認。
  • 提早10-20分鐘到看房地點附近走走,計算從大眾運輸到這裡走路大約要多久?路上有沒有路燈或監視器?附近的生活機能好不好?若是在大門等待,也能觀察建築物的出入人士。
  • 出發前先通知房東,以免房東不小心記錯時間喔!不然可能會白跑一趟!
  • 問問當地住戶或管理員關於這一帶的情況

【 攜帶物品 】

  • 身分證件
  • 定金(若喜歡可以立即下訂)(定金金額沒有明確規定,但通常是NT$5,000)
    • 定金:用來保證雙方「會簽約」的錢,目的是為了請房東保留優先簽約的權利。房客簽約後有權拿回定金或是要求將其作為扣抵押金或房租
      • 【繳交時機】
      • 看屋後房客有承租意願,而房東也願意出租時,即可收付定金。(建議房客ㄏ先看清楚租約內容後再決定是否要付定金!!!)
      • 【注意事項】
      • 定金應於正式簽約後返還給房客,或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拿去當作押金或租金。
      • 繳交定金時要請房東簽收據,著名訂金金額、收款及付款雙方姓名等細項。
      • 若是房東反悔不想簽約,房客可以要求加倍返還;而若是房客反悔不想簽約,房東可以沒收定金。若是遇到地震、颱風等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因素造成房屋損毀,則不可要求。
      • 支付定金時,建議雙方應在收據上註明返還時間與方式。
    • 押金:是指雙方簽約時,為保證房東權益所「抵押」的金額,避免房客破壞房屋或是欠租
      • 【繳交時機】
      • 房客確定要承租房屋,並且與房東簽約後繳交。
      • 【注意事項】
      • 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總額,超過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來抵扣房租。
      • 房客退租時,若家具設備等有因人為因素造成損壞之部分,房東可以拿押金來修繕,並只將剩餘部分返還給房客。
      • 支付押金時,建議雙方應在合約上註明返還時間與方式。
  • 捲尺(測量地板、家具等尺寸,以方便入住前可以事先規劃要怎麼擺設家具)
  • 手機(拍照、錄影、指南針APP、備忘錄)

【 生活機能 】

  • (飲食)附近是否有超商、餐廳、市場、小吃、超市等?
  • (生活)附近是否有超市、賣場、量販店、或是其它有販賣生活用品的店家如寶雅、屈臣氏、小北百貨、全聯等等?
  • (交通)有多少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的選項(捷運、火車、公車、高鐵)?走路到大眾運輸要多久?如果是公車的話班次多嗎?
  • (交通)是否有機車、汽車停車位?

【 安全性 】

  • 是否有保全、管理員?
  • 回家路上有無路燈、監視器或位於暗巷內?
  • 公共區域有無監視器?
  • 有無消防設備(eg.滅火器、消防開關)?是否定期檢查?
  • 有無火警警報器?
  • 有無逃生指示燈?
  • 逃生走道是否暢通無阻? 或是有雜物堆疊呢?
  • 有電梯嗎?或是只有樓梯?
    • 如果有電梯,大約有多少人共用?(如果很多人共用一台的話可能每次都要等很久)
    • 如果沒有電梯,樓梯間是否有雜物堆積?

三、看房當天

看房當天見到帶看人之後,記得要先確認對方的身份,月任對方是房東(屋主)、二房東、包租代管業者、仲介、管理員還是其它身份?同時也要觀察對方的言行舉止,若態度不太友善或是問他/她問題都一問三不知的話就不建議大家繼續看房了,以免之後入住發生更多糾紛,處理起來還更麻煩。

常見的需求如開伙、養寵物等,基本上都會在刊登租屋資訊時註記,可以再次和房東確認。而比較敏感的問題如遷入戶籍、申請租屋補助、報稅等,可以先態度良好地尋問房東的意見,雖然按照行政院內政部消費者保護處規定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房東不得拒絕房客申請租屋補助、遷入戶籍與報稅,但房東還是有選擇房客的權利,如果已經表示不方便或找理由婉拒的話,就不用再追問下去,並且可以仔細思考是否還要租這間房間。

若是要與室友合租,或是同一樓層有其他房客,可以詢問對方的身份和生活作息,以及公共區域的劃分、是否有生活公約需遵守?也能順便觀察房東對於管理房客的態度。務必要把握看房的時間多和房東聊聊,只要有疑問就馬上提出,相信大多數的房東都會很樂意回答。

看房當天的Checklist

【 確認帶看者身份 】

  • 確認帶看者是房東(屋主)、二房東、包租代管業者、仲介、管理員還是其它身份,請他/她出示下列證件:
    • 若為屋主:
      • 1. 身分證件
      • 2. 房產的所有權狀
    • 若為仲介或包租代管業者:
      • 1. 租賃住宅服務管理人員證照
      • 2. 公司的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
      • 3. 轉租授權書
      • ⚠️仲介成交會收取0.5個月租金作為服務費
    • 若為代理人:
      • 1. 屋主和代理人的身分證件
      • 2 .建物所有權狀
      • 3. 授權書(證明有代理屋主簽約的權利)
    • 若為二房東
      • 身分證件
      • 二房東和屋主的租約
      • 轉租授權書(確認屋主有授權轉租)
    • 不願出示權狀怎麼辦? 可以請對方拿房屋稅單,或有屋主名字的水電帳單替代
      (如果都不願提供,建議就不要租啦🥲)

【 確認租屋費用 】

  • 再次確認每月租金
  • 確認租期(eg. 年租、半年租等)
  • 押金(押金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
  • 水電費計算方式
  • 有無其它外加費用(eg. 清潔費、管理費、網路費、修繕費、公共空間費用、車位費……)
  • 如果年繳/月繳/長租 有無優惠

【 傢俱設備 】

  • 確認隔間及房門材質
  • 確認家具設備的使用狀況(建議現場使用看看,確認設備狀況)
  • 確認電表所在位置
  • 確認垃圾處理方式
  • 確認有無洗衣機/烘衣機/脫水機/曬衣空間
  • 確認有無飲水機? 飲水機是否會定期清洗?
  • 確認水龍頭水量
  • 確認馬桶是否能正常沖水
  • 確認網路速度、手機訊號
  • 確認插座數量及位置
  • 確認有哪些公共區域和公共設備
  • 確認熱水器類型與位置
居家熱水器一氧化碳中度危險程度
居家熱水器一氧化碳中度危險程度 (此圖由內政部消防署製作)

【 屋況(包含房間和浴室) 】

  • 房間有無對外窗,或是對走道、巷內的窗戶?(最好挑選有大面積對外窗的房間,這樣通風才會好,面對走道或窄巷的窗戶通常都沒什麼通風效果)
  • 房間是否通風或有奇怪氣味?
  • 浴室是否通風或有奇怪氣味?
  • 房間有無漏水、壁癌、發霉情況?
  • 浴室有無漏水、壁癌、發霉情況?
  • 房間隔音是否良好?是否聽得到鄰居噪音、車流聲音?是否聽得到走廊上的人講話的聲音?
  • 採光是否足夠好? 白天是否需要開燈?
  • 房屋坐向(可開啟指南針App確認)
  • 確認房屋是否為違建(違建可以出租,但是根據公平交易原則,房東應該要事先告知該建築為違建)

【 其他需求 】

  • 租約是否要公證
  • 能否可以開伙(明火或用電器加熱)
  • 能否養寵物
  • 能否入籍、報稅、申請補貼(房東不得禁止申請,但還是建議事先詢問較有保障)
  • 能否帶朋友過夜
  • 能否自行更換門鎖
  • 有無公共區域需要自行維護
  • 是否與房東同住
  • 同一層樓有無其他鄰居或租客?如果有,性別/職業/生活作息為何?

【重要注意事項】

  • 記得要先看契約,確認百分之百想要簽約之後再付定金!
  • 契約可以拿回家看!!!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房客有三天契約審閱期的權利!!!
  • 有問題的設備記得拍照存證!
  • 若房東承諾提供某設備或服務,記得留下書面證據!
  • 如果有付定金一定要記得拿收據!

四、看房後,簽定租約之前

看完房子之後,也別急著離開!如果有付定金,務必要確認拿到收據,以及詢問簽約後是否歸還或是作為抵扣押金或房租?如果帶看人有承諾提供某些設備或答應要求,也要記得留下書面證據以免對方事後反悔不認帳。

定金收據內容大致如圖所示,可以上網搜尋「房屋租賃定金收據」,有許多已經寫好的範本。

房屋租賃定金收據
房屋租賃定金收據範本
  • 定金:用來保證雙方「會簽約」的錢,目的是為了請房東保留優先簽約的權利。房客簽約後有權拿回定金或是要求將其作為扣抵押金或房租
    • 【繳交時機】
    • 看屋後房客有承租意願,而房東也願意出租時,即可收付定金。(建議房客ㄏ先看清楚租約內容後再決定是否要付定金!!!)
    • 【注意事項】
    • 定金應於正式簽約後返還給房客,或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拿去當作押金或租金。
    • 繳交定金時要請房東簽收據,著名訂金金額、收款及付款雙方姓名等細項。
    • 若是房東反悔不想簽約,房客可以要求加倍返還;而若是房客反悔不想簽約,房東可以沒收定金。若是遇到地震、颱風等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因素造成房屋損毀,則不可要求。
    • 支付定金時,建議雙方應在收據上註明返還時間與方式,並各持有一份收據。
  • 押金:是指雙方簽約時,為保證房東權益所「抵押」的金額,避
    • 【繳交時機】
    • 房客確定要承租房屋,並且與房東簽約後繳交。
    • 【注意事項】
    • 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總額,超過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來抵扣房租。
    • 房客退租時,若家具設備等有因人為因素造成損壞之部分,房東可以拿押金來修繕,並只將剩餘部分返還給房客。
    • 支付押金時,建議雙方應在合約上註明返還時間與方式。

看房後,簽定租約之前的Checklist

【 注意定金 】

  • 付定金後記得索取收據
  • 詢問房東簽約後是否退還定金,或是可折抵押金、租金

【 準備簽約 】

  • 攜帶物品:身份證影本(可加註「僅供租屋使用」)
  • 攜帶物品:簽約用的筆、印章
  • 攜帶金額:共三個月的租金(兩個月為押金,以及第一個月的租金)
  • 攜帶手機:拍下租約及家具設備、將房東加入聯絡人

【 確認責任歸屬 】

  • 確認租約上有黑紙白字的寫清楚房間家具設備與耗材維修的責任歸屬
  • 能否裝潢房間

【 簽約相關 】

  • 確認簽約時間
  • 租金從哪一天開始算
  • 確認最快可入住時間
  • 是否可提前寄放物品

如果真的很喜歡房子,在時間允許和對方也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趁著不同時段(如早晚、下雨天)再來看房,也許能發現更多沒注意到的地方。

五、簽定租約當下

簽約當下的Checklist

【 基本條文】

  • 租賃地址和範圍
  • 租約生效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
  • 承租雙方的姓名、身分證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 租金繳納方式及繳交期限
  • 押金金額(最高不超過兩個月租金額)
  • 額外費用如:清潔費、管理費、網路費、修繕費、公共空間費用、車位費……

【 附屬傢俱設備 】

  • 列出所有附屬傢俱和設備,建議拍照存證
  • 拍下電表度數

【 修繕責任 】

  • 通常房屋結構(如漏水和壁癌)歸房東
  • 通常消耗品(如燈泡、墊片)歸租客
  • 如果有額外約定,則以規定為主

【 提前解約 】

  • 能否任意終止租約
    • 如果可任意終止,需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
    • 如果不可任意終止,則應賠償甲方(房東)「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 其他事項 】

  • 如果有欲更改處,雙方要加蓋印章或共同簽名
  • 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或是有人曾在此發生非自然死亡?
  • 是否要辦理公證租屋?
  • 是否同意轉租?
  • 有無外加條款如寵物條款、生活公約、社區規約等
  • 簽約後雙方需各保留一份租約正本

【 租約不得記載事項】

  • 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 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 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 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 不得約定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 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 不得約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 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六、入住租屋處當天

【 事先確認 】

  • 向新房東確認可搬入的日期
  • 舊租約結束與點交的期限
  • 規劃時程、安排人力
  • 盤點現有物品

【 打包搬家 】

  • 物品依照使用習慣分別裝箱
  • 趁機會斷捨離,儘量減少重複或極少使用的物品

【 入住前準備 】

  • 建議入住當天從外面進屋之前就打開手機開始錄影,並在進房間後,錄影紀錄自己測試使用每一件家具設備(冷氣、馬桶、水龍頭、衣櫃……)的畫面,以確認每一件設備都狀況良好,並在全部檢查完之後將無法使用或狀況欠佳的家具設備回報給房東請他/她馬上進行修繕處理。這點很重要,否則可能會不小心被房東誤認為是你用壞的而和你收取修繕費用喔!
  • 拍攝電表的起始度數
  • 建議先進行打掃清潔,再把東西搬進來
  • 進行以上過程時,若有任何問題立刻反應給房東
  • 可以趁打掃的時候安排物品擺放位置

【 其他注意事項 】

  • 建議備份鑰匙以免弄丟
  • 可以將新租屋處的地址,告知幾位親近的親朋好友
  • 確認其他事項如:垃圾車的時間、WiFi密碼、有無生活公約等
  • 與鄰居、店員和管理員等周邊的人打好關係
  • 記得好好感謝那些幫你搬家的人

七、退租時(記得和房東當面點交)

【 提前告知 】

  • 最晚要在「一個月前」主動告知不再續約

【 清點設備 】

  • 確認租約附屬設備的數量和狀態
  • 如果有缺少或毀損,務必要告知房東並商量如何處理

【 打包整理 】

  • 可預留兩週至一個月的時間來整理,原則上就是恢復「租屋前的狀態」
  • 私人物品清空:留意冰箱、衣櫃、抽屜及床底等處
  • 基本的清潔打掃:地板、廁所、馬桶、冰箱等
  • 其他事項:如果有自行換鎖要恢復原本的鎖

【 點交確認 】

  • 雙方到租屋處當面點交並歸還租屋處鑰匙
  • 現場結清水電費和押金
  • 退租是否要付清潔費用
  • 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再簽署《房屋租賃契約終止協議書》避免糾紛

八、租屋相關好物推薦

九、References

  1. 租屋要注意的100件事,超詳細「租屋檢查表」免費下載!
  2. 定金、押金、租金 租屋三金搞懂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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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揚
子揚

我是一個無條件的樂觀主義者,我喜歡閱讀、認識自己、探索世界、學習與實踐。我想要從自己出發,透過自己的真誠、熱情與行動去影響他人,成為照亮世界的光。
我想要創造一個世界,在這世界中,沒有競爭與破壞,所有的一切都是正和成長;在這世界中,每個人都能盡情地展現自己的好奇心和熱情,並可以有一個安全的環境讓人們可以毫無後顧之憂地投入在自己喜歡的事情上,盡情的學習與創造;在這世界中,所有人都能獲得身體上的健康與心靈上的寧靜;在這個世界中,所有人都能感受到愛、幸福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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